(2015)莱山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申赞与刘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申赞,刘华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232号原告王申赞,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刘华娜,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申赞与被告刘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申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申赞承担。审判员 王爱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