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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仁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44号原告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办事处店子梁街农贸综合大楼22-35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4672-6。法定代表人袁代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仁辉,女,生于1971年7月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系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阳东,达州市达川区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仁莲,女,生于1967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川,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玉兰,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仁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洪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