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余刚、吴雪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云明,局长。被执行人王余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吴雪梅,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渠执字第60号行政裁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王余刚、吴雪梅向申请执行人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32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86元,但二被执行人王余刚、吴雪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雪梅有存款,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雪梅在中国银行的存款7000元至渠县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建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