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恢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文娟与被执行人仇恒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娟,仇恒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娟,女。被执行人仇恒涛,男。申请执行人高文娟与被执行人仇恒涛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西莲证经字第1193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文娟于2015年7月2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标的1800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高文娟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本院不再依据(2014)西莲证经字第11938号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仇恒涛强制执行,并申请解封对被执行人仇恒涛与他人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已解封对被执行人仇恒涛与他人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院(2014)西莲证经字第1193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