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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凯源化工有限公司、车武波、车梦林、穆峰、宗建军、李元波、车武永、刘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凯源化工有限公司,车武波,车梦林,穆峰,宗建军,李元波,车武永,刘海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335号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被告: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武波,经理被告:故城县凯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波,经理被告:车武波被告:车梦林被告:穆峰被告:宗建军被告:李元波被告:车武永被告:刘海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凯源化工有限公司、车武波、车梦林、穆峰、宗建军、李元波、车武永、刘海艳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凯源化工有限公司、车武波、车梦林、穆峰、宗建军、李元波、车武永、刘海艳银行存款55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荣林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故城县凯源化工有限公司、车武波、车梦林、穆峰、宗建军、李元波、车武永、刘海艳银行存款5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