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建珍与郭重秋、林瑞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珍,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349-1号原告黄建珍,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邱宏福、方美羡,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重秋,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瑞珠,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郭恒伟,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珍与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珍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原告黄建珍提供自己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803号海润华府5#楼1501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建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郭重秋、林瑞珠、郭恒伟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林世杰人民陪审员 薛希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