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小军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小军,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99-1号原告:余小军,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龙井。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陈杰,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芒。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军诉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杰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杰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亚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敏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