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谢召贵与王开成,蒋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召贵,王开成,蒋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57号原告谢召贵,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杨文明,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朝玉,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召贵与被告王开成、蒋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召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开成、蒋朝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召贵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开成、蒋朝玉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召贵撤回对被告王开成、蒋朝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召贵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