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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召荣、张召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召荣,张召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许传健,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召荣,居民。被执行人:张召磊,居民。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13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周惠升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