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童新国与石文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新国,石文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童新国,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石文强,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新国诉被告石文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荣助理审判员 安 宁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