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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管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永胜、胡朝晖、涂棋伍、株洲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胜,胡朝晖,涂棋伍,株洲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管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胜,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朝晖,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原审被告涂棋伍,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原审被告株洲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一街区青年乐园小区门面103。法定代表人王永华,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永胜因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305-2号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被上诉人滥用诉权,将三个毫无事实依据的不同法律关系搅合在同一诉讼中,抢夺管辖权。一审法院立案审查不严,使得原告的恶意诉讼的目的得逞。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审被告株洲中亿佰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立案对被告的要求仅为“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不是立案阶段所应解决的问题,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评判应经实体审理予以解决。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松喜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包 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先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