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长和织造有限公司与厦门闽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长和织造有限公司,厦门闽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907号原告福建长和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长和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039129-7。法定代表人黄春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曾盛、谢坤培,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闽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浦东路167号1802单元,注册号350200200071476。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原告福建长和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闽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 员( 陈远 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