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常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常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任执字第5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褚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