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圭诉傅伸明、黄金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475号原告赵圭,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傅伸明,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南安市。被告黄金其,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原告赵圭诉与被告傅伸明、黄金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圭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