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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增辉与王国求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辉,王国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李增辉,男。被告王国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辉与被告王国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辉于2015年7月13日以剩余款项另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辉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李增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文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崇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