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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淑恒与黄绍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恒,黄绍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70-1号原告郑淑恒。被告黄绍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淑恒诉被告黄绍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淑恒负担。审 判 长  陈武文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人民陪审员  吴春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