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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付朋丹与被告雍敏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朋丹,雍敏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2417号原告付朋丹,女,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被告雍敏洁,女,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朋丹与被告雍敏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朋丹因与被告雍敏洁达成和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雍敏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朋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戴 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