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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崔某某,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龙井市。被告金某某,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朝鲜族,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成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