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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加法与潘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法,潘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959号原告赵加法。被告潘雪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法与被告潘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加法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加法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