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保字第14号原告倪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俞开足,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即被告黄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某某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万元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座落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对上述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某某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腴人民审判员 郑达香人民陪审员 游新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