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垣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车甲某与被告车乙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甲某,车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车甲某,男,199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垣曲县聋哑学校学生,住垣曲县。原告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系原告母亲)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江红,山西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乙某,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甲某诉被告车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甲某正在看病,请求中止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武卫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