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车甲某与被告车乙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甲某,车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车甲某,男,199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垣曲县聋哑学校学生,住垣曲县。原告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系原告母亲)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江红,山西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乙某,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甲某诉被告车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车甲某正在看病,请求中止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武卫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