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卓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计恩胜与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卓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计恩胜,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1号原告安徽卓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张兴竹,总经理。原告计恩胜,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丰升,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罗志军,经理。被告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志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卓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计恩胜与被告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卓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计恩胜于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等额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北莱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计恩胜提供担保的位于龙岗开发区的产权登记证号为房地权肥东字第2007009085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