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潘雪霞申请执行乔善宗、乔善奎、刘艳明 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雪霞,乔善宗,刘艳明,乔善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潘雪霞,女,被执行人乔善宗,男。被执行人刘艳明,男。被执行人乔善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雪霞与被执行人乔善宗、乔善奎、刘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密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乔善宗、乔善奎、刘艳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雪霞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乔善奎、刘艳明、乔善宗给付借款4531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乔善奎、刘艳明、乔善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及住建局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农机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乔善奎、刘艳明、乔善宗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乔善奎、刘艳明、乔善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潘雪霞已明确表示乔善奎、刘艳明、乔善宗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乔善宗、乔善奎、刘艳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雪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乔善宗、乔善奎、刘艳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雪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明代理审判员 吕建人代理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