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贵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杨贵山,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吕永平,该行行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洪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