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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9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谭光宗、杨晓华与宋丙福、杨明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光宗,杨晓华,宋丙福,杨明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919-2号原告谭光宗。原告杨晓华,系原告谭光宗之妻。被告宋丙福,沂源县张家坡镇张家坡村三区。被告杨明峰,沂源县张家坡镇张家坡村。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万杰路**号。法定代表人崔盛家,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做出(2014)临民初字第919-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宋丙福驾驶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因本案已结案,现被告宋丙福要求解除保全,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丙福驾驶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臧传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