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穆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穆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只蕊,该公司员工。被告穆静。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穆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放弃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铭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人民陪审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