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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焦天云与禹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天云,禹映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焦天云,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曹河路人。被告被告禹映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天云诉被告禹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天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天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天云负担。审判员  段梦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莹芝(校对人:杨莹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