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焦天云与禹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天云,禹映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焦天云,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曹河路人。被告被告禹映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天云诉被告禹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天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天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天云负担。审判员 段梦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莹芝(校对人:杨莹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