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孙小进、王大闯、刘文忠、由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孙小进,王大闯,刘文忠,由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负责人张玉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丹,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小进。被执行人王大闯。被执行人刘文忠。被执行人由晓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小进、王大闯、刘文忠、由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孙小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7000元、利息3014.3元、案件受理费490元,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