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叶剑雄与林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雄,林悦胜,李奕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叶剑雄,男,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罗小慧、陈艳霞,分别是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告林悦胜,男,汉族,住江门市。被告李奕慧,男,汉族,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剑雄诉被告林悦胜、李奕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原告已撤回起诉,故本案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亦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剑雄撤回起诉。解除对被告林悦胜所有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白沙永盛村79号601室的查封。案件受理费74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695元,合共1439元,由原告叶剑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娇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