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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能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845号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能建,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欣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