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赵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