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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赵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