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黄永光、谢菲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黄永光,谢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地址:德庆县。负责人:何伟强,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黄永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谢菲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永光、谢菲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义审判员 梁绍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