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廷彦与赵慧、王兆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彦,赵慧,王兆煌,黎文学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452号原告李廷彦,男,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周睿,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慧,女,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王兆煌,男,汉族,1941年7月18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告黎文学,女,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审理原告李廷彦诉被告赵慧、王兆煌、黎文学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廷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李廷彦承担。审判员 贾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