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惠州市某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9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委托代理人万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州市某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惠州市某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李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45113.21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