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与郑梓高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郑梓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荔执审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郑梓高,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征收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5日向郑梓高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梓高履行莆国土资决(2014)102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因《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尚在公告期限内,未发生法律效力,其申请执行不符合条件,申请撤回对郑梓林的强制执行申请,待符合条件时再申请,该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周铭煌审 判 员 范建东代理审判员 陈丽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惠玲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