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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慧青、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等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慧青,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王振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35-2号原告:滁州市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71171357-6。法定代表人:黄其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鉴,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慧青,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邓慧青。被告:王振玲,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滁州市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慧青、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王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邓慧青、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