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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胜光与闵庆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光,闵庆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王胜光,男。被告:闵庆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光与被告闵庆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胜光负担。审 判 长  朱群芳审 判 员  何 茹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婉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