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胜光与闵庆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光,闵庆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王胜光,男。被告:闵庆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光与被告闵庆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胜光负担。审 判 长 朱群芳审 判 员 何 茹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婉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