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166号原告: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鹏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