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廖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廖某,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某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