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778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6年12月7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20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葛丽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丑丽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