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志强、陈禄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强,陈禄梅,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明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强,信访局干部。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禄梅,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祺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芙蓉,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原审被告陈明德,居民。上诉人张志强、陈禄梅因与被上诉人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陈明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志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宁从越、审判员刘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志强、陈禄梅,被上诉人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肖文、刘芙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明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宁从越审 判 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