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旭与林伟、侯继娟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林伟,侯继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刘旭,女,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林伟,男,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侯继娟,女,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诉被告林伟、侯继娟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