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非诉行审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周素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非诉行审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为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倪祝青,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东,射阳县燃气���理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陈锡东,射阳县燃气管理所办事员被执行人周素珍,自由职业者。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建(燃)处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在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海镇沿河街36号自家房屋内设立瓶库,并供应瓶装燃气。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于2014年12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欠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的射建(燃)处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素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玲玲审判员 侍加林审判员 皋德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素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