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583号原告覃某。被告高某。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原告覃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