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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定州市杨家庄乡南角羊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定州市杨家庄乡南角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定州市杨家庄乡南角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新学,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璐,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定州市杨家庄乡南角羊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胜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