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屈化森与邹卫青、杨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化森,邹卫青,杨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屈化森。被执行人邹卫青。被执行人杨桂平。屈化森与邹卫青、杨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南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上述法律依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屈化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0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邹卫青、杨桂平长期不在家,且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邹卫青、杨桂平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屈化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卫青、杨桂平目前暂无履行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屈化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