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石家庄石药集团中诺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阳上海玉瑞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154号申请执行人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工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玉,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北段290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清。被执行人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韩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尹秀珍。关于申请执行人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开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延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