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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5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审判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燕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