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5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审判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燕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