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被告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尧。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茂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崔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