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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丽与甄永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甄永苹,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杨丽,生于196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甄永苹,生于1957年,住绵阳市涪城区。第三人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杨丽申请执行(2008)涪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甄永苹、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御营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公众号“”